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资要注意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且必须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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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属于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如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出资;
2、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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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不是所有权出资;
2、出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是集体土地使用权;
3、出资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权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4、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